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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果子地区院监督服刑人员的立功表现兑现奖励政策
2018-05-04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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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近日,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石嘴山监狱兑现王某某立功表现刑事奖励政策,切实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12日,驻狱检察官在三监区车间巡视时,服刑人员王某某向检察官递交书面材料,反映其曾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检察机关检举有关犯罪,经查证属实后,人民法院判处被检举人有期徒刑三年。因当时案件尚未审结,法院审判时并没有认定王某某具有立功情节而兑现奖励政策,王某某2010年12月调入石嘴山监狱服刑。现在石嘴山监狱服刑已经6年有余,立功情况一直未兑现奖励政策。请求检察官帮忙查实。

经调查,石嘴山监狱在2012年29次监狱长办公会上讨论了罪犯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认定事宜,同意认定罪犯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但是监狱先后在2013年、2015年提请对罪犯王某某减刑时,均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并未提及其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次减刑刑事裁定书中同样可以证明王某某的立功刑事政策未予兑现,王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红果子地区检察院及时向石嘴山监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进行纠正,要求监狱对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予以兑现奖励政策,监狱回复采纳建议,将在2017年年底启动的一批减刑假释中予以兑现减刑奖励。后来在检察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时,发现王某某是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以本次考核周期内获得的表扬个数计算减刑幅度,立功表现仍没有兑现,检察官当即提出口头建议,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要上浮减刑幅度,评审会采纳了建议。

2018年2月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此案的成功纠正,缘于驻狱检察官努力践行“四个维护”工作理念,认真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用实际行动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坚定守护刑事诉讼中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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